
《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于2024年10月9日由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最终落实。这一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各省份已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总结与梳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前分布式光伏开发的现状。
该意见稿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附则,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其中,文件中细化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分类,确定了不同类型项目所对应的、不同的并网模式。整理如下:
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同时规定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对比2013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拟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以及2017年修订版中特意新增“全额上网”并网模式的举措,足见当今光伏消纳压力之重。
相对而言的好消息是,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在《第六章 运行管理》中,文件明确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提出电网企业在调度运行、开展承载力分析时应充分考虑节假日等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在满足电力系统与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
备案方面的好消息是,存量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在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就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主体,整理如下: